招生政策
四川省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施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改进意见的通知》以及《加强招生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我省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只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下同)招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领导,加大招生改革力度,调整招生政策,改进录取办法,强化招生管理,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为此,对我省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沟通,构建人才培养的"立交桥"

2003年继续扩大五年制高职专科和五年制小学教育、幼儿教育专科招生规模;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对口高职的招生计划;继续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成人高校的招生试点。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成人高校的原则是:必须保证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学有余力,学习形式以业余为主。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统筹规划,处理好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的关系,要做好学生报考成人高校的宣传、组织及集体报名工作,争取成人高校的支持,搞好联合办学。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分类分批录取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际,2003年各市、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工作按川教办[2001]4号、[2002]13号文件执行,统一考试工作应在6月25日前结束。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通过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分流。

三、招生办法

为扩大中等职业学校生源,充分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扩大学校自主权,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行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并举的办法。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在各级招委的指导下规范、有序地进行。

四、招生规模数

省外中等职业学校来川招生须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同意并经我省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招生部门同意后方可招生。省外来川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是省部级以上重点学校。省外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不在川招生。

2003年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数仍由省计划部门下达。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和省属以上、外省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招生,不再按学校下达市、州生源计划,其招生规模数和专业目录由省招委向社会公布。市、州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数及专业目录(含跨市、州招生)由各市、州招委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必须同时向社会公布面向全省招生的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省属以上、外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规模数和专业目录)。

为完成招生任务,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省招办将根据各市、州初中毕业生人数、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数、近三年各市、州录取人数等,综合平衡,下达各市、州目标任务,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为满足国家重点建设和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我省今年仍招收一定比例的定向生。

为充分尊重考生志愿,支持学校发展,支持重点学校、特色专业多招生。录取期间,省招办及市、州招办将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条件调整招生规模数。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和毕业时,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各地应准予迁移户口。

五、报考条件

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考生报考条件按普通高校有关规定执行。

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报考中等师范学校的考生还须具备学习师范专业的素质,志愿献身小学、幼儿、特殊教育事业。考生须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其中报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的考生应未婚,年龄不超过二十五周岁(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后出生);报考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考生工龄、年龄、婚否不限。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招委、省教育厅制定的考生报考条件,不得自行另定标准,不能以各种方式限制往届初中毕业生报考。

下列对象不能报考:

1.在校初中学生;

2.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3.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六、报名

1.高中毕业生报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报名办法按《四川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办理。

2.初中在校生、毕业生及小学生报考中等艺术、体育学校按川招委[2002]70号文件《四川省2003年普通中等专业艺术、体育学校招生实施规定》执行。

3.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在职从业人员报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考生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正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办考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应届初中毕业生可由所在中学办理集体报名手续,但中学必须核准考生的户口及其他报考条件,承担审查报考资格的责任。有条件的县(市、区)经市、州招办批准可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报名社会化试点,县(市、区)招办要组织力量到乡镇增设报名点,方便考生就近报名。

考生报名时须交报名考试费;交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同底版彩色或黑白相片三张(准考证及准考证存根各一张,考生登记表一张);交验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考生报名时间,由各市、州"统考领导小组"确定后向考生公布。考生在报名时须填涂由四川省教育厅、省招委制定的《四川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报名卡》(以下简称《报名卡》)。
各市、州"统考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办考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学校的配合下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县(市、区)办考部门在考前将《准考证》核发给考生本人。
4.自主招生报名。考生可直接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填报志愿,学校使用市、州招办提供的统一的《报名卡》、《志愿卡》。考生报名时,须交报名考试费;交近期一寸半身免冠同底版彩色或黑白相片三张(准考证及准考证存根各一张,考生登记表一张);认真填写毕业学校、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联系方式。为规范招生秩序,加强招生管理,学校要在各市、州招办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考生《报名卡》、《志愿卡》、相片、考生毕业学校、家庭地址等报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市、州招办负责这部分考生的信息合成,资格审查,并组织他们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和组建好考生档案。

各市、州高中阶段统一考试结束后,应届初中毕业生到学校报名,学校要负责收集考生的报名号、准考证号、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在6月30日前将考生基础信息报生源所在地市、州招办,以便市、州招办作好录取的准备工作。

对只报考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且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在职从业人员到学校报名时,考生须交近期一寸半身免冠同底版彩色或黑白相片三张;交验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学校要承担报名资格审查的责任。学校按省招办下发的考生报名数据库结构建立考生基本信息库。

为加强管理,简化手续,四川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四川省农业广播学校、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中专部、成都铁路局等系统,应做好各分校报名点的统筹安排和报考考生的汇总工作。

各市、州招办应于5月30日前将报考(含单报和兼报)中等职业学校考生的报名信息数据库上报省招办。

七、考试及评卷

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参加各市、州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各市、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由各市、州"统考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考试标准、命题、制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由市、州统考领导小组确定承办单位。试卷均分主、客观题两部分。各市、州办考部门要按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卷印制,试卷及答案运送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保密,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报考省彝文学校彝文专业和省藏文学校各专业的考生,除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还应加试彝或藏语文。加试时间与办法由所在市、州招委制定并向考生公布。三州中等师范学校招生,需考生加试彝或藏语文的,仍照此办理。

考点的设置由市、州"统考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安排。

考试由县(市、区)办考部门组织进行。

评卷工作在市、州"统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客观题部分采用光电阅读器评卷,主观题部分应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中学该学科任课教师评卷。各地要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做好统分、登分和复查工作,确保评卷质量。

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是否查分,由各市、州"统考领导小组"确定。
各市、州招办应于7月7日前向省招办上报单报和兼报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成绩数据库。

八、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党组织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应负责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考生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表现材料等。如有隐瞒,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生的直系亲属(指父母或抚养者)或主要社会关系(指与考生在政治、经济上有直接联系者)有重大问题的,应附调查证明材料。

应届初中毕业生,直接采用学校对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材料。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贪污盗窃或有其它犯罪行为的;

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窃行为,屡教不改的。

曾有上述问题,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由所在学校或单位证明,经市、州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各市、州不再单独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学生进校后,体检由学校组织进行。体检标准可参照省招委、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川招委[2000]57号文件执行。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高中毕业生,其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普通高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填报志愿

1.高中毕业生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

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须填涂《四川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高中中专招生考生志愿卡》(以下简称《志愿卡》)。考生在填报普通高校志愿时一并进行。

2.初中毕业生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

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在职从业人员报考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必须填涂由省教育厅、省招委统一制定的《四川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志愿卡》(以下简称《志愿卡》)。《志愿卡》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一经填定上交,任何人不得再作改动。普通中学、各级办考部门应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级各类学校,做好考生志愿填报指导工作。在志愿指导工作中,要充分尊重考生对高中阶段各级各类学校的知情权、选择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定或限制考生选报升学志愿,不得涂改考生志愿,违者将严肃查处。

考生报考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省招委在《招生考试报》以及各市、州招委在有关招生宣传资料上向社会公布的在川招生的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数、专业目录,并参考省教育厅、省招委公布的四川省境内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进行选报。

报考中等师范学校、公安中等专业学校和护士、刑事司法专业的考生,均须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才能填报这些专业或学校的志愿。

各市、州招办应于7月7日前向省招办上报单报和兼报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志愿信息数据库。上报考生志愿信息数据库前,各市、州招办必须剔除已被高中阶段其它学校录取的考生信息,保证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志愿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

十、考生面试

中等师范学校要继续搞好招生面试工作。面试成绩不记入文化考试总分。面试记分办法为"优秀"(相当于90分以上)、"良好"(相当于76~89分)、"合格"(相当于60-75分)、"不合格"(相当于60分以下)。面试成绩供学校录取时参考。为外市、州培养的考生,招生学校可委托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办代行面试。面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报考护士专业的考生,面试工作由考生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和招生学校根据省招委、省卫生厅《关于对报考护士专业考生进行面试的暂行办法》进行。考生面试成绩只记合格与不合格,面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报考公安中等专业学校和刑事司法等专业的考生其政治考核、面试工作由招生学校和各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面试成绩只记合格与不合格,面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凡进行面试的学校,面试结果应向考生公布,并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十天将面试合格名单分别交考生所在地的市、州招生办公室,以便建档和做好录取准备工作。面试结果未向考生公布,学校未按时交考生面试合格名单的,省或市、州招办不予投档。面试中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录取时省或市、州招办从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学校择优录取。

十一、录取

(一)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录取

普通高校专科批录取结束后,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录取工作与学历文凭试点院校录取同批进行。录取实行"招办监督,学校负责"的管理体制,采取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的录取办法。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录取

1.录取工作安排

中等职业学校第一次录取工作在7月上、中旬进行,调剂录取在10月份进行。具体录取时间、地点由省和市、州招办另文通知招生学校。

2.录取组织工作

根据《四川省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改进意见》(川招委

[2003]6号)文件精神,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及省属以上、外省中等职业学校招收三年制中职生的招生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管理,录取工作由省招办组织进行。
市、州属中等职业学校招收三年制中职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所在地市、州招办统一管理,录取工作由市、州招办组织进行。市、州属中等职业学校跨市、州招生,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统一管理,组织录取。

3.录取管理体制、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工作实行"政策统一,分级管理"的体制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各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坚持公正选才,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4.录取控制分数线

录取工作开始前,由市、州招委根据省招委下达的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和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规模数,按1∶1.3的比例拟报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录取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执行。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录取不再划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录取方式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学校负担,省招办组织的录取工作,通过电子邮件传递录取各类信息,学校按省招办通知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录取手续。市、州招办组织的录取工作,录取方式由市、州招委确定,并通知市、州属中等职业学校。

6.录取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办法及录取工作程序等另文下达。

7.关于超录新生

为弥补新生报到后可能出现的缺额,保证学校新学期正常开学,根据学校办学条件、招生规模数和生源情况,经省或市、州招?quot;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学校可适当超录新生。

8.自主招生录取 市、州属中等职业自主招生,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或学校所在地的市、州招办办理手续;省属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及外省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学校在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

学校组织的参加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由省或市、州招办按正常投档程序录取;学校组织的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在职从业人员,省属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及外省中等职业学校按省招办下发的报名数据库结构建立考生基本信息库并拷软盘报省招办,经校验后直接打印录取新生名册。市、州属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信息,由学校报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或学校所在地的市、州招欤蠛宋尬蠛蟀炖砺既∈中

9.录取通知书 省招办组织的录取工作,新生录取通知书由省招办统一打印。录取通知书须经学校用录取专用信封直接寄发给考生本人,不得交给其它单位或个人转交。市、州招办组织的录取工作,新生录取通知书是否统一打印由市、州招办确定,并通知市、州属中等职业学校。

10.考生档案

省招办组织的录取工作,考生档案待新生报到后,由学校向市、州招办提供新生报到名单(含报名号、姓名等信息),各市、州招办据此将考生档案统一发给或寄给(学校须缴纳机要邮寄费)学校。

11.关于毕业证书的发放

十月下旬省招办汇总省及各市、州录取新生情况上报教育部并刻制光盘。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或市、州招办提供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光盘核发毕业证书。

十二、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照顾政策

(一)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照顾政策,按普通高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报考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的考生,总分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加15分。报考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加15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加2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3.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生委员会拟报省招委审定后执行;石棉、平武、北川县的考生享受少数民族县考生相应的照顾政策;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4.二OOO年九月一日后参加市、州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考生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20分;其中达到省定运动项目标准(符合川招委字[1989]55号文件规定)的体育尖子、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3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5.归国华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6.烈士子女加1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7.中小学、幼儿园(含厂办子弟校)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学校师范专业的加1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8.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不含报考师范学校的考生),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评后,达到优秀成绩的加20分,达到良好成绩的加1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9.年龄在20岁以上的考生加2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三)政治思想品德表现特别突出的,经省招委批准,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录。

符合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有市、州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

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除少数民族加分可累计外,其他均不再累计加分。

考生的加分(即特征分)由市、州招办审核后,按省招办下发的特征分数据库结构建立特征分数据库,于7月7日前报省招办。

十三、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其他政策规定

在同一分数段内,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气象、水产、监狱、水利水电和盐业学校,要优先录取该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子女,要优先录取矿区、林区、盐区中学的毕业生;卫生学校要优先录取乡村卫生员;农业、林业学校要优先录取农村、林区中学毕业生和乡镇农技员、林业员、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师。

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不得划分录取男女生的比例。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歧视女生,不得歧视应试非英语语种的考生。

对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关谧龊闷胀ㄖ械茸ㄒ笛U惺詹屑睬嗄昕忌ぷ鞯耐ㄖ饭娑ò炖怼?br> 师范学校招收女生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招生总数的35%。幼儿师范学校只招收女生。
十四、定向招生

我省今年仍保留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招收定向生的学校,可招收省招委审定的国防三线单位和农业、林业、水利水电、地质、矿产、石油、气象、监狱、盐业、煤炭、核能等行业的职工子女以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米易县、盐边县、马边县、峨边县、乐山市金口河区、攀枝花市仁和区的考生。定向招生录取不满额时,可面向社会招收定向生或转为并轨招生。

定向生毕业时,由国家安排到定向单位(地区)工作并实行服务期制度。学校录取的定向生,录取时要单独打印录取名册,并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

中等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办法按原省教委、省招委川教师[1990]15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办理。

十五、奖、助、贷学金制度和学生学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健全奖、助、贷学金制度。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原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颁发的学生缴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

十六、就业途径和措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生毕业时按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学生毕业就业时,其档案、户口按原规定办理。学生毕业满一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学校按省有关规定迁移户口,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十七、招生经费和学生待遇

考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报名考试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教委川价字非[1996]28号、115号和省物价局、原省教委、省招委川价字费[1998]09号文件规定执行。

报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的考生以及报考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考生报名时,每人缴纳报名考试费45元,参加中师面试的考生还须按规定缴纳面试费。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录取后的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在职从业人员报考成人中等专业学校,须向所报学校缴纳报名费20元。四川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四川省农业广播学校、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中专部、成都铁路局等系统各报名点所收报名费应上交这些系统统一管理使用。

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新生时,根据本校在川的实际录取人数,按每录取一名新生50元的标准,向省或市、州招办缴纳招生费。市、州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费向市、州招办缴纳,其它学校招生费向省招办缴纳。

中等职业招收三年制中职生的自主招生部分,录取时学校按每录取一名新生10元的标准(参照(川价字非[1996]28号文件)向省招办或市、州招办缴纳招生费。

为减轻学校负担,调剂录取时学校退一补一不再缴纳招生费。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在职从业人员的招生费,四川省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四川省农业广播学校、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中专部、成都铁路局等系统内的学校,按每录取一名新生25元的标准向系统缴纳招生费,上述系统以及其它招生学校按每录取一名新生10元的标准向省招办缴纳招生费。

各级招生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原省教委、省招委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乱收费。非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不得借招生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招生学校、考生应抵制和举报不按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高中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的待遇与招收的初中毕业生相同。

十八、新生入学时间和复查

新生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

为了确保新生质量,杜绝不正之风,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州和县(市、区)招办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工作。市、州和县(市、区)招办在学生入学后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由市、州招生委员会及时行文,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主动与招生学校联系,负责做好退回学生的思想工作。

十九、加大招生宣传工作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尊重考生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考生服好务、为招生学校服好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省、市、州招委、招办下发的招生文件、招生计划、宣传资料,不得阻止中等职业到县(市、区)及中学进行宣传。

中等职业学校要更新观念,增加投入,多渠道多形式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让社会、考生及其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和学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教学管理、毕业生就业情况等,要规范自身宣传行为。

二十、加强领导,严格招生纪律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招办应设立中专学校招生科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应把招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人财物力上给各级招办以实际的支持。各级招办要按《四川省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主要工作日程表》的安排,不失时机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各级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要模范地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招委关于《加强招生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严格执行省招委、原省教委、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纪律、反腐倡廉、杜绝招生工作中腐败现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quot;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对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各级招委、教育局要给予支持和表彰。对在报考、录取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要按教育部和省招委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严肃处理。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应根据本实施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若有超出本规定政策范围的,须报省招委、省教育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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