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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建设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08-04-16 21:03:51] 作者:[] 点击次数:[]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建设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为奖励在教学建设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建设成果奖励的成果范围。

教学建设成果奖励的成果范围:反映高职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教学规律,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在教学内容改革等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已在教育教学中得以应用的成果。

第二条 教学建设成果 奖励的对象。

凡学院在职职工,其教改成果符合奖励范围者,均属奖励对象。

第三条 教学建设成果 奖励的申报、评审程序。

教学建设成果 奖励的申报、评审程序同《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中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评审程序。

第四条 教学建设成果 的奖励标准。

(一)精品专业建设成果

——国家级精品专业, 20000/个;

——省级精品专业, 15000/个;

——院级精品专业, 4000/个。

(二)精品课程建设成果

——国家级精品课程, 10000/门;

——省级精品课程, 6000/门;

——院级精品课程, 1000/门。

(三)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成果

——国家级实验实训基地, 15000/个;

——省级实验实训基地,奖励标准待定;

——院级实验实训基地,奖励标准待定。

(四)名师

——被教育部命名的名师, 15000/人;

——被四川省命名的名师, 5000/人。

(五)优秀教学团队

——被教育部命名的优秀教学团队, 15000/个;

——被四川省命名的优秀教学团队, 10000/个;

——被学院命名的优秀教学团队,奖励标准待定。

第五条 第四条中的“精品”包括同级别的不同名称,如:品牌、重点等。

第六条 属于集体的获奖成果,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参与人员贡献大小决定奖励分配,报科研处备案。主研为 3人及 3人以下的获奖成果奖金分配,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得超过 60%;主研为 4人及 4人以上的获奖成果奖金分配,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得超过 40%;报告撰写人员不得少于 10%;参研人员合计不得超过 10%

第七条 学院 教学建设成果 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印发 教学建设 成果 奖励 办法 通知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8 年1 月31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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