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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08-04-16 21:23:14] 作者:[] 点击次数:[]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 ,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 ,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 ,则令其赔偿损失 ,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 ,纪律处分 .
在校园内 ,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 ,重伤或被盗 ,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 ,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保护现场 ,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稳定情绪 ,恢复秩序 ,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责任的 ,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 ,协作调查处理
.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 ,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 ,及时处理
.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 ,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 ,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 ,不得逼供或幼供
.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 ,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 ,直辖市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事故处理结束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 ,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 ,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 ,重伤或残疾 ,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 ,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
在教学 ,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 ,学校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 ,学校不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 ,管理不善 ;工作不负责任 ,违章指挥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 ,财务损害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任检查 ,赔偿损失 ,行政处分 ,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 ,学校不承担责任
.
对擅自离校不归 ,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 ,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及时通知家长 .半月不归未归说明原因者 ,学校可张榜公布 ,按自动退学除名
.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 ,学校不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在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 ,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 ,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 ,的学生 ,应予退学 ,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 ,捞乱学校教学 ,生活秩序
.
    
第二十八条  凡事故伤残的学生 ,经治疗后病情稳定 ,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 ,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可继续学习 ;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应予退学 ,由学校按其实际年限发给肆业证书 ,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作做好接收 ,落户等工作 ,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按置
.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 ,学校不得承担丧葬费 .如家庭确有困难者 ,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 ,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职工丧葬有关规定处理 ,负担丧葬费的全部 ,学校可一次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
无论何种情况给予的经济补助 ,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
.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单位 ,个人承担的 ,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 ,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 ,学校应报请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 ,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申诉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 ,参照办法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干规定》试行
.
   
第三十五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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