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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08-04-16 21:28:40] 作者:[] 点击次数:[]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含休学 )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

   ()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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