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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号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学 C1995]4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