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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08-04-16 21:28:40] 作者:[] 点击次数:[]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9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学 C1995]4)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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